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市民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意识;可以在市民中聘请城市环境卫生义务协管员,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和文明劝导工作。鼓励新闻媒体开展城市环境卫生公益性宣传,对城市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保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