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停车场建设管理实行市、县(市、区)分级建设、分级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采用下列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一)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可以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设施;

(二)新建项目同步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地下公共停车场的,地下停车场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