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未在港口、码头或者其他指定地点统一处置各种油类、油类混合物和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洗舱水、压载水的,由长岛试验区管理机构或者海事等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排放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