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第十条有效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