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重点场所未设置病媒生物防制设施或者未进行经常性病媒生物灭杀,致使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和湖南省规定标准范围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专业机构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不符合规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