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开展病媒生物种类、密度和抗药性监测,形成预防控制效果检测和评价报告,及时将报告抄送同级爱卫会,并协助同级爱卫会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