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开展病媒生物种类、密度和抗药性监测,形成预防控制效果检测和评价报告,及时将报告抄送同级爱卫会,并协助同级爱卫会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