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备案审查。

市人民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按照法律法规和《邢台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