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市人民政府规章。政府规章的规定与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出现不一致时,政府规章服从地方性法规,并应当按照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及时修改。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