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已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邢台人大网站和《邢台日报》上刊载。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