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