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报告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报告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重要修改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其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或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