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供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制定依据对照稿和必要的参阅资料。

法规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

(二)起草过程中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征求意见情况;

(三)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