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章 乡村环境卫生管理第六十一条已修改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禁养区内进行畜禽养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污染防治的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的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转,实现养殖废弃物的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