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