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的经营、燃放等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者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品。

地方法规 · 衢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