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统计条例/第三章 统计资料管理第二十三条已修改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二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