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资料,应当至少保存二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重要的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二年。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