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生活垃圾应当由具备法定条件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及时运输至规定的处置地点,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0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