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将未经分类的混合垃圾投入垃圾分类专用容器内。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