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农贸市场举办者应当制止经营场所内占道、搭建、扩摊行为或者流动经营行为,督促经营户保持摊位、店面整洁、卫生,按要求分类投放、处理垃圾。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农贸市场举办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