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尚未开工且空置三十日以上的建设工程用地,应当设置遮挡围墙或者封闭围栏;围墙或者围栏的外观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环境相协调。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