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尚未开工且空置三十日以上的建设工程用地,应当设置遮挡围墙或者封闭围栏;围墙或者围栏的外观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与环境相协调。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