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照明灯光、广告灯光、景观灯光等设置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功能,应当按照规定控制亮度,严格采取光污染限制措施。景观灯光设施污浊、腐蚀、陈旧、损坏或者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