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照明灯光、广告灯光、景观灯光等设置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功能,应当按照规定控制亮度,严格采取光污染限制措施。

景观灯光设施污浊、腐蚀、陈旧、损坏或者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