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在道路免费公共停车泊位持续停放超过三十日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责令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驶离;逾期不驶离或者无法联系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车辆移至指定场所,并告知或者公告车辆所有人限期申领。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