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道路免费公共停车泊位持续停放超过三十日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责令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驶离;逾期不驶离或者无法联系车辆所有人、使用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车辆移至指定场所,并告知或者公告车辆所有人限期申领。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