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禁止擅自设置车挡、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占用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拆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