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住宅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要。车库(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新建住宅小区竣工交付满两年尚有未出售、附赠的车库(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本小区业主公布车库(位)的空置情况,本小区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赠)不租为由拒绝出租。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0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