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森林防火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火灾预测预警经费、森林防火物资储备经费、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建设经费、扑救队伍和护林员经费等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拨付一半以上的森林防火经费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保障基层森林防火需要。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