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五条有效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应当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或者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森林防火联防区域,成立联防组织,明确联防责任,定期召开联防会议,互通防火信息,共同处置火情,并加强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