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倡导下列家风建设文明行为:

(一)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培育传承优良家风家训;

(二)孝敬父母长辈,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

(三)以身作则,教育、引导未成年家庭成员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四)节俭办理婚丧、节庆等事宜。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