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倡导、遵守下列公共秩序文明行为:
(一)在公共场所,衣着整洁,使用礼貌用语,不喧哗、干扰他人;
(二)观看展览、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电影等,遵守场馆管理规定和礼仪规范;
(三)开展广场舞、室外演唱演奏等文体活动,合理选择活动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避免影响他人生活;
(四)等候公共服务、使用公共设施、参加公共活动时,相互礼让,依次排队,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有序上下,主动为老弱病残孕、携带婴幼儿和其他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五)驾驶机动车时,礼让行人,礼貌行车;
(六)就医时,遵守医疗秩序,医患相互尊重,协商、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七)旅游时,尊重当地习俗、传统文化和宗教信仰,爱护文物古迹、旅游设施和环境卫生。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