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