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依照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