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十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不文明行为,有权进行劝导;对违法行为可以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文明行为促进法定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