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