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的,对单位予以公开曝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