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携犬出户未采取束犬绳(链)牵领等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未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产生的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处五十元罚款。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