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携犬出户未采取束犬绳(链)牵领等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未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产生的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处五十元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