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不文明行为治理第五十条有效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确定需要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其他不文明行为。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