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鼓励与促进第四十一条有效鼓励公民无偿献血,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以及组织器官,尊重和保护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捐献行为和人格尊严,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