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政府组织推进,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长效机制。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