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三十四条有效施工单位应当安全文明施工,不得违法占道施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示标志等,防止扬尘、渣土、污水、噪声和有毒有害物质、气体等影响城乡环境卫生,减少对周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