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二十四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上网,不得编造、发布和传播虚假信息、低俗淫秽信息以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不泄露他人隐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