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二十三条有效公民应当文明就医,尊重医学规律和医务人员,配合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侮辱、谩骂、威胁、殴打、挟持医务人员;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不得在医疗场所聚众闹事。医务人员应当言语文明,对患者实行人文关怀,加强与患者沟通交流;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歧视患者。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