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永久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是指具有良好农田基础设施、具备补充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集中分布区域。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