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第三条已修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全面依法治区;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从区情和实际出发,依法推进、积极探索;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严格依法履职。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3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