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