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五条已修改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如果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临时召集居民会议。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2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