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