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就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及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参加建设工程主要阶段的技术交底、施工配合、验收和试运行,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