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千岛湖配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工程运行状况,发现有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工程正常运行情况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