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第二水源千岛湖配水供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千岛湖配水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工程运行状况,发现有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工程正常运行情况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区、县(市)人民政府报告。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4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