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三章 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与处置第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焚烧农村生活垃圾。禁止擅自向农村转移堆弃垃圾。禁止将病死畜禽尸体混入农村生活垃圾或者丢弃到公共区域。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