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建设农村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