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的设置。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应当采取必要的防雨淋、防渗漏等密闭措施,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