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第二章 专项规划与设施建设第十四条有效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的设置。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应当采取必要的防雨淋、防渗漏等密闭措施,避免造成二次污染。地方法规 · 濮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